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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9-30 | 點閱數: 1827

主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嗣後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其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不得併

          計為休假年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29398 號函辦理。


二、契約進用教保員各權利義務事項依勞動契約,其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之公立幼兒園編制

       內有給職專任教師有別,無公立國民小學教師相關規定之準用;又休假年資應依各該人員適

       用法規核計,與教保員之進用標準及甄選方式無涉,亦無轉任或年資銜接問題,爰有關教保

       員工作年資,尚不得併計為教師之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