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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9-30 | 點閱數: 515

主旨: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因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授課,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

           得支領鐘點費,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041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認定,請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 2 條辦理。


三、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 4 節

       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