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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3-10-18 | 點閱數: 764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

        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得核予公假,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

       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奉派於假日出差或夜間出差,……得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補

       休假(以下簡稱補休)」爰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研習課程,請

      依上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得於事後覈實給予補休,俾保障教師權益。

二、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非屬奉派而係自行報名研習課程者,則與上開情形有異,

         自無補休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