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521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
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
資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51081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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