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訂有關國中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國小校長應持有國
民小學教師證書乙事,爰請參加本市 103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者於 102 年 11 月 21 日
資績審查當日,攜帶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各乙份繳驗。
二、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120.115.2.64/candidates/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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