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已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 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 下罰鍰,預定自 103 年 4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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