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3 條附表 1 、第 5 條
附表 3 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74115E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教育部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以 1020174115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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