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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3-12-30 | 點閱數: 535

按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為防範因不當互動而衍生不良效應,請同仁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