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如下,相關附件請至本市教網中心(http://www.tn.edu.tw/)教育公告下載(公告編號: 22378 號)
主旨:本局所屬國中、小現有幹事職缺31名、護理師(或護士)職缺27名,貴校幹事(組長)、護理人員有請調意願者,請於101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依說明段二檢附相關證件送永華市府中心11樓訓練教室審查資績分數,逾期不受理。
說明:
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101學年度班級數達40班以上者,護理人員預算員額均置2人,請有增置預算員額之學校,相關用人費用在學校預算額度內勻支,若有不足再提報本局辦理超支併決算。
二、本次作業將配合101學年度幹事超額移撥作業併同辦理。
三、101學年度學校有超額幹事者,請於101年7月20日前函報本局,如超額人員已登記於101年12月31日前自願退休者,經當事人切結(附件3)請學校於101年7月20日前函報本局,經核准後得暫緩移撥,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者,亦同。
四、本次作業之請調對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附件1)第八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請調幹事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之現職幹事。
2.任幹事現職滿二年以上(實際服務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22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現職屬超額移撥者,可併計原移撥學校服務年資。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各級學校組長得申請降調為幹事(自願降調同意書如附件2)。
(二)請調護理師(或護士)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經銓敘有案之現職護理人員。
2.任護理人員現職滿二年以上(實際服務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22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五、請調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幹事或護理人員)請調資績評分表」(附件4、5)1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學校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核章。
(二)「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附件4、5)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請申請人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具有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請另檢附經銓敘部認定具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或前經審定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敘審查函影本。
(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五)資績審查當日無法親自到場,委託他人送件者,應檢附「第一階段資績審查委託書」(附件7)。
六、資績分數之計算標準、採計起迄時間及應檢附之證件,請參考請調資績評分表及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
七、公開選填志願辦理方式:
(一)本次志願選填作業將先行辦理101學年度超額移撥作業(現有歸仁國中幹事超額1人),由超額幹事選填志願後再辦理第一階段志願選填作業。
(二)請調人員依資績分數排序並公開選填志願,資績分數相同者依序以英語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如各項分數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三)公開選填作業日期訂於
八、本案「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附件1)、「請調資績評分表」、「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附件4、5)、「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附件6)、「第一階段資績審查委託書」(附件7)、「101年第2次三階段幹事、護理人員缺額表」(附件8)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九、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留職停薪人員未申請回職停薪前不可參加請調作業。目前申請延長病假中之人員,為避免影響新服務學校人力調配,應附「病癒證明書」在原校銷假後始可參加請調作業。
(二)訓練進修之時數須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與職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積分始可採計,登錄於其他系統(例如教師學習護照)之時數均不採計。另已取得學歷之進修時數不再重複採計,例如學歷已以空中大學畢業計分,其前於空大進修之學分不再採計。
(三)請調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進修以任現職學校護理人員、幹事期間為限(組長年資比照幹事標準計分),前服務學校之資績,除超額移撥者外,均不予採計。請調人員係超額移撥至目前服務學校者,其年資及最近五年之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得併計原移撥學校同職務列等之資績分數。
(四)考績如跨越原學校與現職學校,該年度考績採計以「考績通知書」所列為主,如為現職學校所發之考績通知書即可採計。
(五)擬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職務者,應檢附銓敘部認定具有教育行政職系專長之證明文件者,倘資績審查時未檢附者,務必於公開選填志願時繳交。
(六)作業上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局人事室承辦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