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大家好:
一、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02 條之 1 及第 126 條規定,經總統公布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 103 年 1 月 8 日施行。
二、 103 年度起不再寄發所得稅扣繳憑單,如欲索取紙本扣繳憑單者,請逕洽出納組申請。
三、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申報,不再需要紙本扣繳憑單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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