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專輔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轉任其他教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4 月 16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30029249 號函辦理。 二、貴校有意介聘至台中市之國中專輔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台中市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