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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2-07-30 | 點閱數: 1797

教育局所屬學校幹事暨護理人員第二階段請調作業事宜

 說明:

一、有關教育局所屬學校幹事暨護理人員第二階段請調作業,業於101 年 7 月 30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629360 號函市府所屬各機關,本局訂於 101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於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會議室辦理資績審查,其他相關事宜請詳閱函文。 
二、檢附「幹事、護理人員職缺表」、「請調資績評分表」、「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自願降調同意書」「資績審查委託書」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101 年 7 月 30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629360 號函函文內容:
主旨:本市所屬學校現有幹事職缺28名、護理師(或護士)職缺29名,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擬申請調任者,請於1018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依說明段二檢附相關證件送永華市政中心10樓東側會議室審查資績分數,逾期不受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作業參加對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十點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調任幹事: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1 年 8 月 7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合計滿二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務年資。
    2.具幹事任用資格。(依各缺額學校出缺職務所需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理員)之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惟現任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照第二階段參加請調甄選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
  (二)調任護理師(或護士)
    1.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經銓敘有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1 年 8 月 7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前服務機關之服務年資。
    2.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任用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二、請調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或護理人員)請調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經服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
  (二)「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並請申請人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具有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請另檢附經銓敘部認定具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或前經審定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敘審查函影本。
  (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核對及影本供抽存。
三、資績分數之計算標準、採計起迄時間及應檢附之證件,請參考請調資績評分表及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
四、甄選方式與評分標準:
  (一)甄選採資績審查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分數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資績審查佔百分之七十,面試佔百分之三十,錄取人員依成績排序。
  (二)甄選成績相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依序以英語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如各項分數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五、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http://bulletin.tn.edu.tw/),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再通知。
六、本案「幹事、護理人員職缺表」、「請調資績評分表」、「請調應檢附證件資料表」、「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自願降調同意書」、「資績審查委託書」等表件,請轉知同仁參考使用。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留職停薪人員未申請回職復薪前不可參加請調作業。目前申請延長病假中之人員,為避免影響新服務學校人力調配,應附「病癒證明書」在原機關銷假後始可參加請調作業。
  (二)訓練進修之時數須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與職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有效積分始可採計,登錄於其他系統(例如教師學習護照)之時數均不採計。另已取得學歷之進修時數不再重複採計,例如學歷已以空中大學畢業計分,其前於空大進修之學分不再採計。
  (三)資績計分:有關資績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分數之採計,除現職機關之資績外,曾任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改制前)下列年資亦得採計:
    1.調任幹事:請調人員之資績須與幹事為同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較高職務列等始可採計。
    2.調任護理人員:請調人員之資績採計以擔任護理師(或護士)、衛生行政、衛生技術等職務為限。
  (四)考績如跨越原機關與現職機關,該年度考績採計以「考績通知書」所列為主,如為現職機關(含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近五年所發之考績通知書即可採計。
  (五)擬調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職務者,應檢附銓敘部認定具有教育行政職系專長之證明文件者,倘資績審查時未檢附者,務必於公開選填志願時繳交,未繳交者不得選填前開職系職缺;其他資績審查證件均於審查時備齊繳交逾時不再受理補交。
  (六)資績審查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請攜身分證並檢附委託書,俾憑辦理。
  (七)本案部分幹事、護理師(或護士)職缺之原佔缺人已發布派令調職,惟因當事人尚未赴任,故該職缺係屬預估缺,實際缺額以公開選填志願時之職缺為準。
  (八)錄取人員應依派令生效日一個月內到職,未依期限到職者視同放棄。
  (九)作業上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局人事室承辦人:石淳豪科員,電話: 2991111#8466

相關附件請至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http://www.tn.edu.tw/index.htm)教育公告 22930 號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