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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4-06-19 | 點閱數: 46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27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3007456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及推薦表格(甲、乙表)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佈告欄下載。
三、凡曾接受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五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四、推薦表 (如甲、乙表) 之內容,請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一)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條列敘明。
(二)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等資料供參。
(三)推薦短文欄,應撰寫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綜合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及貢獻,並附標題。
五、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