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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5-01-13 | 點閱數: 1030

一、符合 104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頒名單,經初步核對人事資料分列如下:

(一)屆滿 10 年:

   薛嘉育、林武成、劉秋芬、陳鈞屏、陳韋霖、王建堯、胡雅玲、洪麒雙、蘇郁雯等 9 位教師。

(二)屆滿 20 年:

   敬世龍、卓輝泰、陳龍星、黃章銘、黃憲茂等 5 位教師。

二、上述人員或有漏列人員,請於本( 1 )月 20 日(星期二)前備齊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考核通知書等資料至本室初核及更正名單。。     

三、本案年資計算係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當月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之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附註:
一、所稱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有關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度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但受獎前或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規定之情事者,推薦學校應即主動報請撤銷之。

※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二)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三)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四)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五)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七)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八)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稚園教師之年資。
(九)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十一)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十二)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十三)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