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第二屆申評會委員任期將於 104 年 3 月 31 日屆滿,依臺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本局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請如期推薦 貴校教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育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俾列入本市第三屆申評會委員遴聘之參考名單。
二、第三屆申訴評議委員任期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任期二年,無給職,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另參與調查撰寫評議決定書者,得支領撰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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