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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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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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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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請導師協助提出第 3 項,並提醒班上學生如有第 1 項及第 2 項證明文件者,
在期限內將證明文件交至總務處。
(1)、本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
(2)、中低收入戶之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 。(含「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但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屬此項標準內。)
(3)、導師證明書: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 a.家庭突發因素或 b.清寒而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家庭 經濟困難學生。
謝謝導師們的幫忙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