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40271950 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有關遺屬年金請領遺屬條件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請依照銓敘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4912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目前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以外,機關及公立學校被保險人尚未適用年金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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