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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5-04-10 | 點閱數: 58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342852 號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