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342852 號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