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13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62778 號函承轉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104 年 4 月 1 日審南市一字第 1040050764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
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或監察人......」及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