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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5-04-20 | 點閱數: 625

說明:

 一、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並配合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二、檢附104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及實施計畫,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