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305493 號
主旨: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各校加強宣導教師應負有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之義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
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
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
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合先敘明。
二、爾來,接獲民眾陳情學校將正式教師不願意接任之工作排定給代理、代課教師辦理,
請各校加以正視並加強宣導,學校正式教師應負有上述規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