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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5-10-13 | 點閱數: 420

轉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