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 100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077221 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 1 項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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