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0 日南市教中(二)字第 1010748313 號函公告。
重申不得向學生收取班級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
費、齲齒防治費等6項代收代辦費。
因為公立國中班級費,已納入學校預算;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由市府教育局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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