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6
:::
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5-12-14 | 點閱數: 6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41157281 號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39522 號函辦理。


二、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

        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

        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

         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