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5 年 2 月 3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50108434A 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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