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67781 號函辦理。 二、全程參與旨揭課程(18 小時)且通過研習評量者,得採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英語科、國民中學數學科補救教學現職 8 小時或非現職 18 小時教師研習時數。
三、檢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說明」及「105 學年度博幼國中小補救教學師資培訓課程範例」(如附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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