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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6-08-22 | 點閱數: 641

一、申請資格:領有區公所社會課開立地震受災戶證明或經導師家訪認定因震災

              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補助金額:定額補助 5,000 元用於就學所需之營養午餐、書籍費及學用品費等。

三、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四、申請表件敬請自行下載附件影印填寫,請於9/5 星期一放學前

    繳交至總務處美玲小姐處彙整統一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