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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6-09-02 | 點閱數: 618
請全校導師注意
 
依據教育局公告編號:93731
 

若有提報「情緒行為障礙」(含新增疑似個案、跨階段重新評估個案)鑑定者,各級學校承辦人員應和家長充分溝通,協助其瞭解本案鑑定相關事宜,並取得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方得進行後續相關蒐集資料及鑑定工作等事務。

 
提報「情緒行為障礙」(新增疑似個案)者,務請詳實檢具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結果摘要表、家長同意書、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100R、認輔晤談資料或個案相關輔導記錄6次以上;輔導內容務求具體可徵/班級導師輔導記錄若無輔導策略者僅供參考不得列入佐證、個案會議資料(簽到與記錄;填寫要領依說明內容,並應有追蹤辦理情形)、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資料統整表、特殊需求學生在校學習生活適應調查表、三項情緒行為測驗資料、智力測驗資料(以WISC-為主)及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各項能力現況描述(教師及家長)等相關資料。
 
校內提報截止日到 10/14 ,若導師觀察到班上有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請立即與特教組許嘉倫老師連繫,分機 146 。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