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增訂]
第二十四條之一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修正]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修正]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修正]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循減速車道逐
漸降低速率行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