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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6-09-23 | 點閱數: 612

辦理對象:

設籍本市,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校方開立之證明文件,佐證個案為家境清寒需外界支助且在校之國中、小學學生,且裸視及矯正視力 0.5(含)以下

(1)   第一類:低收入戶之學生

(2)   第二類: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3)   第三類:領有校方開立之證明文件,佐證家境清寒需外界支助之學生(附件一)

以上符合條件之學生,請導師提出補助申請,於 9/28(星期三)前將資料交至健康中心。

~相關說明請詳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