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推薦班級學生的導師,可將資料送至學生活動組,協助申請。
中華民國 106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選拔 30 位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發人深省的孝行事蹟,並舉辦表揚典禮,吸引媒體報導,喚起民眾對行孝之重視,鼓勵民眾即時行孝,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選拔標準:
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二)克盡孝道,樂觀曠達,侍奉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
(三)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被推薦人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也歡迎村(里)長、民眾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 1 )、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報名截止日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不同,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 1 名,但人口數超過 100 萬者增 1 名,每增加 100 萬得再增 1 名(見第 10 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如附表 2 ,填表人需簽章)。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如附表 3 ,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訪查表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 106 年 3 月 31 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 106 年 5 月 31 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最多選出 30 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