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銓敘部爰配合公懲法於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修正施行,訂定懲處權行使合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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