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06 年 5 月 4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0476840 號函諒達。
二、修正本市 106 年度國中教師介聘他縣市同意書文字為:「103 學年度參加教師甄選錄取人員實際服務未滿 6 學期者,不得參加 106 學年度他縣市教師介聘」。
三、檢附本市 106 年度國中教師介聘他縣市同意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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