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1 條,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B 號令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於每月 1 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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