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貳、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
代理 職缺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
懸缺 |
1 |
3 |
106/08/30-107/07/01(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參、 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公告時間:
第 1 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6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至 10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
第 2 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至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
第 3 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至 106 年 8 月 02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
二、公告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s://www.grjh.tn.edu.tw/)
(二)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各校公告(http://www.tn.edu.tw/)。
(三)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四)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等)。
肆、 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 或第 3 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https://www.grjh.tn.edu.tw/)公告。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6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6 年 8 月 0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臺南市歸仁區文化街二段 2 號 電話: 06-2301873 轉 151 、 153)。
三、應繳交證件:
(一)應試者親填「報名表」及「切結書」及「准考證」各 1 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 2 張,請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學歷證明文件。
(五)教師證書。
(六)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女性免繳驗)
(七)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八) 繳驗證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並依序以長尾夾裝訂在左上角)。
備註:可附上相關教學經歷證明文件,提供面試時參考,若無則免。
四、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伍、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五) 男性考生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上述服完兵役係指於「106 年 8 月 29 日前退役者」。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若持自 92 年 7 月 31 日(含)前核發之合格證書者,須檢具自教師證書核發日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正本)。 |
第 2 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若持自 92 年 7 月 31 日(含)前核發之合格證書者,須檢具自教師證書核發日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正本)。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 3 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若持自 92 年 7 月 31 日(含)前核發之合格證書者,須檢具自教師證書核發日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正本)。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陸、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請於當日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
第 2 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 年 7 月 28 日 (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請於當日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
第 3 次招考甄選日期 |
106 年 8 月 0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請於當日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
二、甄選地點: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臺南市歸仁區文化街二段 2 號),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柒、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試教(60%):
(一)範圍:特殊需求領域(社交技巧、生活管理、職業教育任選)不限主題。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40%):
(一)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二)時間:每人 8 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捌、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
第 1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第 2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第 3 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6 年 8 月 0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二、成績通知:以電子信箱寄發成績單。
三、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前 |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前 |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6 年 8 月 0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前 |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影印本不受理),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複查成績每次 100 元【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調閱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第 1 、 2 、 3 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 106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7 時 50 分 (日期如有異動另行電話通知)到本校薌江大樓 1 樓家長會辦公室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限至 107 年 1 月 31 日止。
玖、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https://www.grjh.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 06-2301873#151 (人事室)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 06-2301873#146 (輔導室特教組)
七、考試相關事項: 06-2301873#146 (輔導室特教組)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第 1 次招考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甄選類別: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准考證號碼: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性別 |
|
出生年月日 |
貼相片處 |
|||||||||||||||
|
|
|
|||||||||||||||||||
|
電話 |
(家): (公): |
|||||||||||||||||||
通訊處 |
郵遞區號 |
||||||||||||||||||||
|
|||||||||||||||||||||
(手機): |
|||||||||||||||||||||
教師證書字號 |
|
|
|
||||||||||||||||||
最高學歷系所 |
|
經歷 |
|
||||||||||||||||||
初 審 |
|||||||||||||||||||||
以長尾夾裝訂於左上角 |
□報名表 □准考證 □切結書 □考生國民身分證(驗正本,影本附貼於本表) □畢業證書(驗正本,繳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驗正本,繳影本) □其他符合報考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女性免繳驗)。 |
備 註 |
請考生自行勾註: □ 具原住民身分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
||||||||||||||||||
考 生 簽 章 |
106 年 7 月 日 |
||||||||||||||||||||
考生身分證影本(正面) |
|
考生身分證影本(反面) |
|
||||||||||||||||||
審查 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
審查人員核章
|
年 月 日 |
||||||||||||||||||
應考 紀錄 |
□到考 □缺考 |
領取准考證及證件正本 |
(領取人簽章) |
||||||||||||||||||
甄選 成績 |
總分 |
|
試教成績 |
|
甄選 結果 |
□正取 □備取 □未錄取 |
錄取標準 |
||||||||||||||
口試成績 |
|
|
|||||||||||||||||||
|
切 結 書
本人 參加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同意被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絕無異議。
一、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三、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含有性侵害前科)或證件不實之情形者。
四、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持有自 92 年 7 月 31 日(含)前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已連續中斷 10 年以上者。
六、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此 致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
立 書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日
※附註:
壹、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條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文: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以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用,或曾服務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准 考 證
姓名: 類別: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寫) |
||
試教、口試: |
||
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 |
|
時間 |
上午 9:30 時起開始(上午 8 時 50 分前報到) |
|
地點 |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住址:臺南市歸仁區文化街二段 2 號) |
|
※注意事項: 一、考試當日需持准考證、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二、應試考生請於甄選當天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未依規 定時間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考生不得異議,考試時間到,經唱名 3 次 未到者,取消應考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
證件審查委託書
(委託審查考生用)
立委託書人(報考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特全權委託 (受託人)代為辦理報名及證件審查手續,並負相關報名責任。
此致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報考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