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6
:::
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2-10-29 | 點閱數: 1414

請教師同仁請假時,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314條規定辦理,

 

意即:1.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2.覓得適當人員代理(即請假卡之職務代理人欄位需填寫)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