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
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106 年 9月 22 日(星期五)前檢證至人事室辦理。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
辦理支付。
2 、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
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3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
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
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
知單申領。
4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5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
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
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
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
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
其實際繳納數額。
6 、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
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
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
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7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8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
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9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數額支給。
10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
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數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