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有關第 73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10 年之規定;其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 6 月 30 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 7 月 1 日(含該日)起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 10 年,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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