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為推廣環境教育,達成每人每年四小時的規定,建議教師及同仁多利用線上學習資訊,以利取得時數!
https://elearn.epa.gov.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