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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7-10-30 | 點閱數: 521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為推廣環境教育,達成每人每年四小時的規定,建議教師及同仁多利用線上學習資訊,以利取得時數!

https://elearn.epa.gov.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