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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務公告 | 2018-01-09 | 點閱數: 57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60906797 號函、本招生之招生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會 106 年 12 月 27 日召開 107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危機事件處理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及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60193112 號函示辦理。

二、前揭會議已決議 107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採計方式及增額分發錄取方式事項修正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招生超額比序總積分項目「服務學習」之積分採計方式增列幹部或小老師每學期積分採計 2 分。「服務學習」項目積分上限為 15 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2 分,同一學期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2 分採計。
2、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1 小時得 0.25 分。
4、相關服務學習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項目積分。
(二)有關本招生分發增額錄取方式部分,增列「當分發順位相同且招生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下列方式增額錄取」之規定:
1、增額人數以不超過該校科(組)招生名額之 5%為原則;惟如增額人數逾該校科(組)之招生名額 5%,增額部分依免試生選填之志願序,於招生名額 5%以內依序錄取。
2、如經上述適當之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以增加名額錄取。
3、增額錄取之名額,報請教育部核准。
三、本招生宣導說明簡報檔,已修訂並公告於本委員會網頁下載專區提供下載,歡迎各校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