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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6-09-16 | 點閱數: 925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

主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以10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8470號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
二、依行政院上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署復以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敘明,本案在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三、以導師費支給現行規定係依教育部100年7月12日臺人(三)字第1000115719號函以,行政院73年1月19日台73人政肆字第01941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支專任教師為限(1班1人)。復查教育部82年8月5日台(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基於一職不兩支及財政負擔之考量,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據此,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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