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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杏娥 - 人事室 | 2022-03-31 | 點閱數: 453

主旨:因應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 教育及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249829 號函諒 達。

二、查本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函規定意旨,學校公教人員應依教育 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 立。

三、次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

四、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或動用 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五、再查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略 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 競選或罷免活動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 競選或罷免廣告物,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 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請各校確實依上開 規定落實校園場域管理。

六、茲因選舉將屆,為維護校園學習環境安寧,請學校利用各 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 選舉風氣之理念,避免違反教育及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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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開放時間(上課日) 上午7:20以前,下午4:00以後 
校園開放時間(固定假日及例假日)   不限 
校園開放時間(寒暑假期間上班日)   不限 
本校辦理活動時,有關校園開放時間應配合本校活動結束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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