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7 月 11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5177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請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確實宣導服務法第 14 條暨相關規定。又為配合政府淨零碳排及數位政策,請依人事總處 113 年 3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2287 號函(諒達),加強宣導運用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Data )「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兼職調查表)線上填寫及具結服務。並請貴機關提供同仁兼職調查表時,應確實審視該表版本,提醒其詳讀各欄位備註內容,倘對於相關規定未盡明瞭,應向人事人員詢問後,始就其有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