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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6-03 | 點閱數: 92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二、因應暑假旅遊旺季、探親需求,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辦理,申請前務必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相關申請(報核)程序如下: (一)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預定進入大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6-02 | 點閱數: 87
本校依據市府函及教育局範本,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暨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範,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草案經提 113 年 5 月 27 日主管會議通過並於 113 年 5 月 27 日簽准生效,要點規定請參閱附件   再次向同仁宣導本校嚴禁各種性別歧視、性騷擾、性侵害之行為,望同仁建立兩性平權之觀念及友善之校園工作環境,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杜絕該類情事發生! 以下檢附性騷擾防治宣導─不當行為篇,請同仁參閱並嚴格遵守!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6-02 | 點閱數: 85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1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請本局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妥善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並於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機關內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按:本校人事室)後,將登錄表電子檔回傳政風室承辦人信箱( ww95888@tn.edu.tw )。 四、退還受贈財物時,應留存「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收據」等證明,俾保障同仁權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6-02 | 點閱數: 62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違反規定,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29 | 點閱數: 115
一、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二、檢送「114 年端午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 1)及「114 年端午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標語」(附件 2)各 1 份。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27 | 點閱數: 221
(一)薦派原則如下:  1.開缺學校薦派初試監考人員:      (1)普通班班級數為 18 班(含)以下之開缺學校,每開缺 1 名,薦派至少 2 人,以此類推。      (2)普通班班級數為 19 班(含)以上之開缺學校,每開缺 1 名,薦派至少 3 人,以此類推。  2.開缺學校薦派複試工作人員:每開缺 1 名,薦派至少 1 人,以此類推。  3.上開初試監考及複試工作人員,未開缺之學校可自行推薦,有意願參加之國中小正式教師亦可自行報名。  4.接受學校推薦或自行報名參加複試機動評審委...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21 | 點閱數: 78
一、旨揭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5 月 21 日起至 114 年 5 月 27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本次活動之實施計畫、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該基金會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 四、該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行報名。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21 | 點閱數: 83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B 號函檢送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二九六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16 | 點閱數: 101
一、依銓敘部民國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辦理,檢附其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三、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5-15 | 點閱數: 51
檢附旨揭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全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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