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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08-15 | 點閱數: 860

 1.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

 2.教師奉准每週公假或公餘進修者,不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前往進爾來發現學校申請延長病假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仍繼續從事進修活動,為免教師不熟稔進修規定,致有違誤情事發生,請各校加強   宣導「教師奉准每週公假 8小時公餘進修者不得再以其他假別前往進修(含延長病假、事、病、產假或補休等)前項進修活動包含在家準備論文,違反規定者,經調查屬實,即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例外︰(1)教師原經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得進修至當學期止。

      (2)104129日起放寬同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每週超過公假核給16小時部分,得以事、補、休假方式前往。

3.教師若申請部分辦公時間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亦須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復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4點規定「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在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惟利用公餘時間進修、研究者,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前提下,不在此限。」爰教師若申請部分辦公時間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亦須在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

4.進修博士班應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申請進修留職停薪辦理,不得以公餘方式前往查現行學校學制,博士班並未設置在職專班學程,是以,進修博士班應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申請進修留職停薪辦理,不得以公餘  方式前往。

 5.教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研習、研究,須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教師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進修研究者,應於事前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前往進修研究,如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6.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不以一次為限:

(1)自 106 2 1 日起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不以一次為限,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

(2)另修讀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進修變更為公餘進修者,不予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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