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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08-22 | 點閱數: 376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文字方塊: Q :中秋節將屆,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 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月餅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月餅顯屬不當,縱使月餅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捐社福機構,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貼心小叮嚀: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全年同源不逾萬」。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文字方塊: Q: 中秋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之辛苦,故邀請同仁一同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貼心小叮嚀:

「飲宴應酬應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儀等例外, 知會報備免疑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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