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1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61910 號函轉教育部 108 年 5 月 3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048757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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