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4 年 7 月 10 日府衛疾字第 1040639359 號函辦理。
二、有關民眾配合主管機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之請假規定,原依勞動部 104 年 4 月 1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059082 號函,勞工自 104 年 3 月 10 日起有公假及公假期間之工資請求權;另依銓敘部 96 年 10 月 2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555841 號函
,公務人員於上班期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得請家庭照顧假。今依據本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三、另依修正後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能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必要
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請持續落實公權力之執行,加強病媒蚊孳生源之查核與清除,以提升防治成效。
四、檢附本府現行使用之「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及「民眾配合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各 1 份。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及「民眾配合主管機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參考範例
各 1 份以及旨揭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另可參閱總統府第 7198 期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