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
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
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二、學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辦理。
三、為使受通報單位能事先瞭解案家家庭狀況及通報原由,儘速依案家陷困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請各校自
即日起使用修正後之「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